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全面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將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
我國自2016年7月起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對絕大部分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方式,建立了稅收與資源價格掛鉤的自動調節(jié)機制,增強了稅收彈性。數(shù)據顯示,1994~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資源稅7972億元,年均增長14.8%,其中2016年征收資源稅951億元??偟膩砜?,資源稅制度已比較規(guī)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征求意見稿共19條,明確了資源稅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為礦產品和鹽。除對個別稅目的稅率幅度適當調整外,征求意見稿基本維持了現(xiàn)行稅率確定方式和稅率水平。對新探明的礦產品,由國務院提出稅目、稅率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關于計征方式和應納稅額,征求意見稿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統(tǒng)一列明了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鹽4大類、146個稅目。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另行設置了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類別,共列入石灰?guī)r、地熱、礦泉水等六類礦產品和鹽。
值得注意的是,在后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二氧化碳氣以2%~5%的稅率首次被列入。
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x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guī)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一是對開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油氣免稅;二是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油氣減征30%資源稅;三是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30%資源稅;四是從低豐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20%資源稅。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自該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采原油、天然氣并繳納礦區(qū)使用費的中國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qū)使用費。
同時,征求意見稿認為目前水資源、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的條件還不具備。國務院可以組織開展水等資源稅改革試點,待立法條件成熟后,再通過法律予以規(guī)定。
根據征求意見稿,社會公眾可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過規(guī)定的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